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预算金额,该项工作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,应在评标符合性审查时,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通过。
当然,为了慎重起见,在符合性审查时,评标还应按照《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 号) 第五十九条进行修正,看终校验结果是否超过了预算金额,仍然超过了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的,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予通过。
串通投标行为可能导致后果包括: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远远招标人标的价格,也一般市场平均价格;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,或者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;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中标比率过高;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领域招标投标中的中标比率过高,其他投标人分别在其他领域招标投标中表现;不同的招标投标中,中标人经常将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;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、联络。
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”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;市级业绩得3分,县级业绩得1分“是否违反《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第四款“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、成交条件;”和第八款“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。” 请予以解答,谢谢!
国库司回复: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,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、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留言所述“省级或部级业绩”“市级业绩”“县级业绩”不宜作为评审因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