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河南狐域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时间:2024-04-29 14:13:07 [举报]
串通投标行为可能导致后果包括: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远远招标人标的价格,也一般市场平均价格;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,或者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;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中标比率过高;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领域招标投标中的中标比率过高,其他投标人分别在其他领域招标投标中表现;不同的招标投标中,中标人经常将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;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、联络。
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附了二份业绩证明复印件,开标时提供了四份业绩证明原件。评分标准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得2分,此项高得8分。评标时错误的打了8分,其他提出异议后,在未发中标通知书前评标将8分改为4分是否正确?相关法律、法规依据能否告之?
国库司回复: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《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。
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”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;市级业绩得3分,县级业绩得1分“是否违反《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第四款“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、成交条件;”和第八款“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。” 请予以解答,谢谢!
国库司回复: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,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、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留言所述“省级或部级业绩”“市级业绩”“县级业绩”不宜作为评审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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